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动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提高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服务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林珂桢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229弄 恒创中心705室
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
2024年4月3日
宁波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动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提高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服务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受运输企业委托,对卫星定位服务商提供的营运车辆动态数据进行实时报警和分析研判,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提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规范化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本办法所称重载货车是指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具有重载货车的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重载货车动态监控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筹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共建监控平台工作指引、全市重载货车动态监控第三方机构的报备审核及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服务规范及报备流程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当自行开展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自主搭建或共同搭建企业监控平台,并按照《宁波市普货企业自建/共建监控平台工作规范(暂行)》(附件1)要求,对所属车辆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不具备自建或共建监控平台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依据与道路运输企业签署的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宁波市普货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服务规范(暂行)》(附件2)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工作。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运输企业配置的动态监控人员。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本市开展服务的,应向协会提交《宁波市普通货物运输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报备申请表》(附件4),并按照《宁波市普货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报备要求》(附件3)进行报备。
第八条 协会收到报备申请,并审查通过后,原则上在15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核验。对符合报备要求的普货第三方机构在协会微信公众号、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对于自主搭建或共同搭建企业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企业,每年度对其开展符合性情况的核查。对于不符合《宁波市普货企业自建/共建监控平台工作规范(暂行)》要求的道路运输企业,对其进行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水平评价主要包括:经营资质、软件设施、人员保障、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其他事项共六个方面。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查勘(办公场所、材料、平台功能等)、问卷调查评议、数据分析、远程抽查等。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水平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由协会对上一季度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后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及协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一)公示期内,机构如对公示评价结果有异议的,须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填报《异议申请单》(附件6),并针对有异议的评价项目提供异议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向协会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二)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协会应根据异议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评价结果,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公示结束后,由协会公布服务评价结果,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水平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正面事件加分项不受100分限制),80分及以上为合格。评价计分标准详见《宁波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服务水平考评指标》(附件5)。
第十三条 在开展第三方机构服务水平年度考核时,应根据季度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当年度内,四次季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则年度考核认定为优秀;当年度内,连续两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则年度考核不合格;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则年度考核均认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每季度第三方机构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会提出整改要求,机构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和计划,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进,限期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取消其报备资格并进行公示,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备。
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第三方机构,将在全市对其进行通报表彰,并鼓励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优先选择考核优秀的机构为其提供动态监控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2022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宁波市普通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平台规范及报备的通知》(甬交协〔2022〕26号)同时废止。